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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杂讯] 港深珠澳摄影联盟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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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1:06: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港深珠澳摄影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港深珠澳摄影联盟,英文名字为HSZM·Photographic 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由香港、深圳、珠海、澳门四地和**各省市热爱摄影的人士组成的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是摄影人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以摄影会友;以摄影交友;以摄影增技艺;以摄影谋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的总部设立在香港,日常联络机构(联盟秘书处)设在深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香港文化署。

第五条  本联盟的会址:深圳市笋岗东路百汇大厦北座1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本联盟以广泛团结广大的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士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二)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士学习、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纪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纪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纪录各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三)积极推动和支持会士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摄影事业,开展摄影创作,展出摄影作品,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

(四)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组织的联系,丰富会士文化生活。

(五)积极与国内、国外摄影家及摄影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种摄影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六)加强联盟内部管理和会士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士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士

第七条  本联盟实行团体和个人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团体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三)热爱摄影事业,在摄影领域内(包括创作,组织,教育,理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摄影领域有一定影响力者。

第九条 会士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5R作品五幅;
(二)本联盟两名主席团成员或会士介绍推荐;
(三)经会士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本联盟会士;
(四)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士证。

第十条 会士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依法维护会士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士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全力维护本联盟的权益和声誉
(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应积极参加本联盟举办的  活动,有对本联盟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士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士证。

第十三条 会士若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联盟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联盟主席团讨论表决通过,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士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士代表大会,会士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权;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士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士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士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主席团,每届任期六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有关单位审查并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会士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闭会期间以主席代表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士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士代表大会;
(四)向会士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士的收纳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的人士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2/3的人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主席代表团。

主席代表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代表团任命。主席代表团由主席团选举产生,在主席团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代表团须有1/2以上主席代表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席代表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代表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6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士代表大会2/3以上会士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或主席代表团会议;

(二)检查会士大会,主席团(或主席代表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主席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主席代表团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相关活动可采取轮值主席制度,根据联盟工作计划,由轮值主席及其单位按要求组织,活动的方式可由轮值主席及其单位创意发挥。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为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财务部、照片制作部

各部门职责:

秘书处:协助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负责内部制度的制订,实施修改,整理,保管本联盟各类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的记录及考勤

宣传部:负责各项大型活动及日常宣传工作,扩大本联盟的影响,利用各种媒体对外发布有关本联盟的各种消息。

外联部:加强与国内、国外摄影家及摄影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种摄影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财务部:妥善保管会费,负责会费的使用情况,对不合理的利用,有权拒绝。

照片制作部:冲洗、制作各种类型的照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士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士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士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士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士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主席团或主席代表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士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主席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士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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